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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管的验收规则

2013-09-11 08:39:53

(1)钢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,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。

(2)供方   交货钢管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,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。

(3)钢管应成批提交验收,组批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(4)钢管的检验项目、取样数量、取样部位和试验方法,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
经需方同意,热轧无缝钢管可按轧制根数组批取样。

(5)钢管试验结果,某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时,应将不合格者挑出,并从同一批钢管中,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,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。复验结果(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)不合格,则该批钢管不得交货。

下列检验项目,初验不合格时,不允许进行复验:

低倍组织中有白点;显微组织。

(6)复验结果不合格(包括初验结果显微组织不合格,不允许复验的项目)的钢管,供方可逐根提交验收;或重新进行热处理(重新热处理次数不得超过二次),以新的一批提出验收。

(7)如产品标准未作规定,钢管的化学成分按熔炼成分进行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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